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