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4-29 14:53:22
来源:遂昌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王海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的规定,你已领取丈夫方开养的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费,需退回方开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如下决定:责令退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700元。
因《行政决定告知书》送达过程中多次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决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06号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徐赟
联系电话:0578-8520379、0578-8520309
特此公告。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