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修订《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修定了《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遂昌县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设立,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补贴和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属于指导性任务的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的前提下,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统筹整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直接投资是指政府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对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化管理,直接投资中以奖代补、个人补贴补助、无害化处理、教育培训、贷款贴息、营销宣传、展示示范、检验检测等不宜实行项目化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储备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储备项目,定期更新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储备须经乡镇(街道)、部门审核同意,报办公室,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总量、任务清单情况、政策导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任务要求,申报专项资金使用需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需求经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类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及要求
(一)立项下达
1.局属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从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拟立项项目。
2.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及评审论证。
3.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中国遂昌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立项文件。
4.总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40%,项目服务咨询费用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确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农业农村局报告。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取消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完成的终止项目。
(三)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向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项目立项下达文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结算书(工程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收支票据、税务发票、银行对账单);项目实施前后照片。
2.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审计。
3.农业农村局成立以项目分管领导为组长,以业务科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属地乡镇人员为组员的验收组(一般 5 人以上),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4.验收组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验收:项目是否按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项目资料台账是否齐全并归档;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验收组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转移、侵占、挪用资金的;擅自变更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补助资金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类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及要求
(一)立项下达
局属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从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拟立项项目,报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立项文件。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确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
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取消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完成的终止项目。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程序要求执行。
(四)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根据项目合同以及实际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一般不高于项目合同价款的 80%),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遂昌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遂农发〔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