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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9-08 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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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198日起至2021108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项目指挥部综合办公室(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34号遂昌县原农办四楼)或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  毛子林     周霞英

电话:0578-8526266  13957069298

邮箱地址:sczszdzxfan@163.com

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遂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吴突头、老茶厂区块项目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味,提升城市能级,对吴突头、老茶厂区块相关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详见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区块建设项目拟征地红线图遂昌县城市更新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拟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征收指挥部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遂昌县未来社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区块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的补偿人;遂昌县昌启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为遂昌县城市更新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人。补偿人受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补偿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评估时间:20211025日至202111月8日;

评估公示时间:202111月9日至20211115日;

结果复核时间:20211116日至202112月25日;

签约期限:2021112620211215日;

搬迁腾空期限:20211216日至2022115日。

五、补偿面积的确定

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六、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补偿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三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价值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价值90%标准计算,以房票形式购买产权调换房屋。补偿人提供不少于按房票额度资金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被补偿人购买,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结算,超过房票额度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购买。

住宅产权调换房房源: 全部为期房。吴突头区片安置位置为吴突头区块老茶厂区片安置位置为老茶厂区块或龙谷路三期

八、被征收人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为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凭证,对经认定的底层临街、临路等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再按商业用房性质与原房屋性质的差价予以补偿;其补偿单价计算公式:[(商业用房评估价-住宅用房评估价)×90%×(从合法经营起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止的年限÷1990年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的年限时间)]。

九、征收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征收集体土地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照国有划拨土地的工业企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商业、物流等不同土地性质的仓储用房分别按原土地性质仓储用房的评估价值给补偿。

十一、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不同土地性质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57.5元补偿。经县政府认定确需重建的,经批准可以在相应的规划功能区内新建。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补偿人支付;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被补偿人支付。新建房屋的各种规费由被补偿人支付。

十二、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其依法享有使用权并确实需要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重建,规模原则上不变。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用房按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附属用房评估价值的90%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十四、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庭院用地(空地),按每平方米157.5元给予补偿。

十五、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十六、对被补偿人不能提供有效合法产权的建筑物,补偿办法由遂昌县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

本项目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征收工业用房(仓储、办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机器设备的搬迁和安装调试费等按照《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重新公布2020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房票的,自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房票结算之日后6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补偿人从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人自被补偿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支付被补偿人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每平方米15元,每户每次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三)征收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补助费由评估公司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支付,补助期限为6个月。

(四)征收商业、物流等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工业用房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支付,补助期限为6个月。

十八、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10%奖励。 

(二)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8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奖励

(三)提前签约奖励:20211126日至20211128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奖励;对20211129日至202112月1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3000元奖励。

(四)签约与搬迁奖励:补偿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3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补偿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100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十九、房票

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补偿人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给予奖励。

(一)《房票》适用对象和条件

《房票》是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补偿人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的特定票据,适用对象为本次项目所涉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

《房票》按安置方式、使用范围、奖励标准不同分两种。一种是货币安置《房票》,即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第二种是产权调换《房票》,即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购买征收部门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或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

(二)《房票》购房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使用货币安置《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货币补偿奖励之和额度内,给予申请购房资金的25%奖励。奖励资金计入货币安置《房票》总额。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使用产权调换《房票》,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之和全额或100万元及以上转为《房票》的,给予《房票》额度内购房资金的20%奖励。奖励资金均计入产权调换《房票》总额。100万元及以上转为《房票》的剩余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给予10%奖励。

补偿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后六个月内,可申请使用产权调换《房票》全额购买遂昌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房票奖励系数不变。

(三)《房票》购房的流程和结算

1.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被补偿人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补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需备案)、《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补偿人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超过房票额度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补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需备案)、《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3.被补偿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或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享受房票奖励。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补偿人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需备案)等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扣除房票奖励,不计利息兑现。                                                                                                                                                                                        

(四)《房票》的期限

货币安置《房票》使用期限为三年,即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在三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产权调换《房票》使用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被补偿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后六个月内申请使用产权调换《房票》购买遂昌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使用期限为自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年。

(五)其他

1.《房票》仅限房屋被补偿人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

2.在《房票》总额内,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并逐套抵扣。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

3.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不得与被补偿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房票奖励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与被补偿人办理补偿款结算手续,支付《房票》额度以外的补偿款。《房票》额度内的资金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结算。

(二)征收企业等房屋:补偿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被补偿人办理补偿款的结算手续并支付补偿款。

二十一、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选房顺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遂昌县城市更新吴突头区块建设项目拟征地 红线图     

      2.遂昌县城市更新老茶厂区块建设项目拟征地红线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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