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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9-06 16: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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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办公厅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整合规范养护与管理主体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水平助力山区共同富裕先行样板建设,编制形成了《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16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电话提出意见,联系人:胡恩;联系电话:0578-8529351/13575362158。二、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遂昌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收件人:胡恩;电话:13575362158;地址:遂昌县元立大道2号;邮编:323300)。

遂昌县农村公养护与管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办公厅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暂未出台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际间公路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原则,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部门、乡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职尽责。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县、乡人民政府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

(二)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五)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产综合保险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和资金预算,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养护工程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负责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八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水利、审计、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自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和落实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设立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公路,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县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街道)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养护应当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道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企业实施。

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应当推进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可以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招投标等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委托(承包)等养护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备案。

村道养护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应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道绿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用电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块资金、县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养护工程省级财政每年每公里县道35000元、乡道专用公路)22000元、村道10000元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差额部分资金,可以在中央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资金组成

(一)省市县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

(二)其中省级切块到县(市、区)的计算标准为26个加快发展县每年每公里县道4500元、乡道2500元、村道2000元;

)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块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财政投入随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县财政部门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与财产综合保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街道)及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财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公路保护与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村公路的督查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乡镇(街道)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街道)在签订协议前,应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县道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执行;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为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少于3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二)占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晒场或打谷;

(三)堵塞水道、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四)采石、取土、沤肥;

(五)擅自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六)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交通安全标志、公路附属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事先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村道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公路保护与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和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理。

第三十五条 不属于农村公路的范畴的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管理细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发文并组织实施。《遂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发201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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