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已于2021年1月1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我局在县府办的协调下召集相关单位对如何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进行了讨论,并收集了相关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制定了送审稿。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送审稿是依据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定,一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二是顺应民意,平衡传统风俗习惯的需要,减少应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和产生的噪音、烟尘污染。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6.《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具体内容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在划定区域内,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据《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行政处罚:在划定区域内违法经营和燃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件未涉及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内容。
三、起草过程
2021年4月25日,在县府办组织下,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集中意见并起草了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至9月,县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对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文字表述和红线图进行了确认,集中意见修订了征求意见稿,形成决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