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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征求《遂昌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时间:2021-06-10 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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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落实国家“共同富裕”对于医疗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印发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8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遂昌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7月11日前,以来信函、来电等形式向遂昌县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反映。通讯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12弄2号4楼,邮箱:2459271081@qq.com,联系人:雷春琴,电话:0578-8512627。

 

附件:《遂昌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遂昌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本县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高质量做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6号)、《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丽政办发〔2020〕8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对本县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救助。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在本县的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审批、结算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对象),孤儿和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孤困儿童),原支宁、武警等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精简退职人员)等对象的认定,及时上传相关认定信息。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人员(以下简称抗战老兵)的认定。县委组织部负责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以下简称三老人员)的认定。县公安局负责见义勇为对象的认定。县财政局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县卫健局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残联、工会、慈善、商业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审核、日常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加强减贫脱贫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本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因病致贫对象)。

(二)孤困儿童、0-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简称儿童两病对象)、优抚对象、三老人员、抗战老兵、精减退职人员、见义勇为对象。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章  救助待遇

第五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经认定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缴费的,不退保费,次年起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起不再资助参保。

其他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按《遂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遂政发〔2014〕47号)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四)孤困儿童、儿童两病对象、优抚对象、三老人员、抗战老兵、精减退职人员、见义勇为对象等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标准予以救助

(五)以上各类救助对象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年度救助封顶线15万元普通门诊直接刷卡结算产生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儿童两病对象救助范围不包含普通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病致贫对象,认定前12个月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含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参照认定后类别人员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需对医疗救助待遇进行调整的,由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民政局应完善临时医疗救助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等多途径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高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进行一事一议,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合理化解。

第十条  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制度,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精神疾病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报销后给予限额救

第四章  救助流程和管

第十一条  对本县符合医疗救助对象,在纳入“一站式”结算管理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即时结算。

县医疗保障局要积极与民政、卫健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范围。对于无法通过“一站式”结算的,按照“最多跑一次”、“承诺办”等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费用结报工作。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办法规定的一个医疗救助结算年度。一个医疗救助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罕见病用药保障实行统一的药品、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定点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对困难人员做好身份标记,在入院登记、就医结算等环节进行重点提示。

第十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对困难人员自费药品、自费诊疗服务使用、服务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要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本县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批准后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向县财政局提出医疗救助资金用款申请,申请材料需明确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内容。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要求,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医疗费用审核、结报拨付和结算模式,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获得医疗救助结报,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资金拨付效率。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医疗保障局应通过网站公告、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1年      日起施行。《遂昌县医疗救助办法》(遂政发[2015]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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