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旧城区改建老茶厂区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8日在中国遂昌网公告专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1.将原方案“第一条”修改为“根据遂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遂昌县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启动旧城区改建老茶厂区块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味,提升城市能级。”
2.将原方案“第四条”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修改为
“评估时间: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16日;
评估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5日;
结果复核时间: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9日;
签约期限: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搬迁腾空期限: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
3.将原方案“第六条”修改为“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4.将原方案“第七条第二款”表述“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按本次房屋的评估价值标准计算”调整为“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本次房屋的评估价值标准计算”。
5.将原方案“第十条”表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调整为“征收国有土地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
6.由于对整个征迁的时间进行了调整,因此提前签约奖励时间也作相应调整,即“在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2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奖励;对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5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3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