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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遂昌县河道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12-30 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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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巩固河道建设成效,推进全域美丽河湖创建,助力乡村振兴与美丽幸福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水利厅澳门英皇娱乐_欧洲杯押注软件下载-任你博专家推荐: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形成《遂昌县河道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1230-20211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水利局局办室(地址:北街369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8122368

三、直接在网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b854@163.com

 

遂昌县河道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推进全域美丽河湖创建,巩固河道建设成效,助力乡村振兴与美丽幸福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域河道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水利局是全县河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的管理,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发改、财政、环保、自规、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及公安、市监、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域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河长体系。

县级河长主要负责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河道治理、保护方案落实涉及的重大问题;乡(镇)级河长主要负责责任河道水域,按规定的周期和事项进行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村级河长主要负责责任河道水域的全面日常巡查,落实“三禁一保” (禁占、禁采、禁渔、保洁) 管护措施,劝阻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鼓励行政村和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道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开展河道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

第六条 县域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级河道的治理整治、水域保护、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下河道的治理整治、水域保护、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管理、保护、利用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河道建设包括新开河道、清淤疏浚、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岸顶岸坡美化等建设工程。河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九条 河道的建设与开发利用活动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在保障河道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河流的水质净化、生态景观、动植物栖息地等功能的需要,尽可能保留河道(含河流湿地和河滩地)本身所拥有的自然景观、水文化遗迹和自然特性,维护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不得随意截弯改直和硬化河堤。农田护岸一般遵循“防冲不防淹”的建设原则。

第十条 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穿越集镇、村庄河段的岸顶岸坡,充分考虑灯光、休闲等便民设施,达到安全、生态、休闲、和谐的一体化目标。河道两岸及河滩地上的护堤、护岸、护滩林木不得任意砍伐和填埋,确需砍伐或填埋的,需征得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以村庄或小流域为单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开展碧水映村、水利风景区、美丽河道”创建活动。农村河道治理优先采用《浙江省河道建设规范》(DB33/T 614-2016)、《丽水市美丽河湖建设规范》(DB3311/T 94-2019),满足生态河道的建设要求,达到美丽河道的建设标准。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县域内河道分为市级、县级、乡镇级及乡镇以下级河道。松阴溪县城叶坦老桥至松阳界河段为市级河道,松阴溪南溪段、北溪、濂溪、灵山港桃溪段、官溪、乌溪江干流、湖山源(含柘溪)、周公源、洋溪源、练溪、金竹溪等11条为县级河道(段),梅溪、新溪、梭溪、蔡溪、汀溪、桃源、天堂源、上旦源、关川源等96条为乡镇级河道(段)。乡镇以下级河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意见,报县水利局同意后公布。

第十三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管理、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由县水利局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提出方案或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市水利局同意。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性质不变。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水事活动,均应在开展前向县水利局申请备案或审批,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及指示、公示、警示、警告等标志。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侵占河道水域搭建或利用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弃置、倾倒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或影响水质的废弃物;

(四)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河道景观的物料;

(五)围垦河道或利用河滩地垦殖阻碍行洪或影响河道水质、景观的林木与农作物;

(六)影响河岸与河势稳定的垦荒、采石、取土和爆破作业。

(七)设置拦河渔具或进行毒鱼、鱼、炸鱼与非法垂钓、捕捞活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县城区河段禁止利用河道水域、河滩地等养殖家禽、牲畜,不提倡河道洗涤行为。

第十七条 成屏一级、二级和清水源中型水库下泄流量应满足下游县城区河道生态流量的需要,水库下泄生态流量调运方案由水库管理单位拟定,县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住建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县水利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依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负责建设项目占用县域河道水域补偿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占用河道水域水行政许可决定中的各种要求、法定义务以及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具体为:

(一)主体工程涉河部分实际占用水域的情况;

(二)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占用水域的审批及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对水系及水工程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四)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与功能补救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应当按照河道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管控。禁止违反排污许可规定向河道排放废水、污水和浊水。涉河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河道水质保护措施在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河道保洁实行水岸同保。县城区河道保洁具体范围由县住建局确定,县环卫机构负责。县环卫机构负责保洁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遂昌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遂治水[2014]7号)保洁责任分工规定,负责组织落实保洁工作。鼓励按流域推行上下游一体化与市场化、专业化保洁。

第二十二条 推进河道河权到户改革试点工作,鼓励探索以河养河机制,促进河道四位一体管护模式与河长制的有机融合。河道“四位一体”管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给行政村,经县水利局按权限许可后,允许行政村利用河道水面、水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经营收益用于河道管护费用的支出。

 

第四章 砂石管理与河道清淤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涉河水利、交通、市政等建设项目因市场供给、施工运输条件恶劣等原因无法满足建设需求,确需取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遵循就地、就近与可利用原则,在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列专章说明理由,明确取用点位、砂石类别、数量及概预算组价,由县水利局核定。取用的砂石料一般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筛分或运出施工场地范围以外。

第二十四条 上述条款明确的涉河工程建设单位,在取用河道砂石料的现场必须设置告示牌,明确监管人、监管方式、监督电话与取用地点、数量、期限、方式和用途,取用结束后须平复河床,由县水利局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依据《遂昌县河道清淤疏浚规划》对县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根据监测情况,按照河道行洪、蓄水、景观等功能需求,在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益主体的申请后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包括河道可疏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主体、资金保障、年度疏浚控制总量、作业方式(含运输线路)、作业时段等内容。因防洪、涉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疏浚的,县水利局可划定临时禁疏区或者规定临时禁疏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时禁疏区、禁疏期进行疏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公司根据批准的清淤疏浚年度计划,编制清淤疏浚实施方案(表),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实施。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淤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山洪爆发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水电站进水口、尾水渠堵塞的零星应急清淤疏浚,参照抗洪应急抢险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砂石料(含卵石、漂石、景观石等)为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九条 河道采运砂石或清淤疏浚作业的具体业务流程由县水利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许可在河道内采运砂石料或进行清淤疏浚作业,必须符合河道治理、开发、保护相关规划或规定,保证河堤、护岸与穿河、跨河设施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服从涉水涉河工程与防汛安全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农村自建房取用河道砂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同意。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过程参与涉河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结合河长制工作规定,落实管护责任,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发现非法开采、取用河道砂石活动,第一时间核实和劝阻违法行为,履行报告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河道管理工作列入县政府对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含行政村)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此前本县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 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发文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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